主旨: |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第5點及第7點規定,並自106年3月1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106年2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060037099號函辦理。 |
二、 | 另於106年1月至2月份已先刷卡消費旅行業之非觀光旅遊商品、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交通運輸業之情形者,仍請依行政院105年12月29日修正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規定辦理。 |
三、 | 檢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第5點及第7點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