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各機關預算運用應與行政目的相符,避免濫用公款損害機關聲譽情事,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14年1月7日廉政字第11307025220號函辦理。 |
二、 | 近期媒體報導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機關運用公務或基金預算時,存有採購內容與公務目的不符,將預算挪作私人用途或辦理與行政職責無關活動,違反預算使用規定情事。 |
三、 | 請各機關本於依法行政職責,強化機關預算使用之規範及程序,如政府採購法與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等規定,落實採購項目與預算用途目的相符,機關辦理活動亦應與達成行政目的具正當合理關連,並注意社會之觀感,確保預算使用上之合法正當,維護機關之公信力與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