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各機關奉派於假日出差之人員,其實際執行職務及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得由各機關覈實准予補休,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2月13日總處培字第1050061995號函辦理。 |
二、 |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年3月25日局給字第09700611701號函釋意旨,各機關奉派於假日出差人員之交通路程時間,除工作性質特殊者外(如於交通路程時間仍需執勤),仍不得請領加班費,併予敘明。 |
三、 |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3年3月23日八十三局考字第09070號書函,自105年12月13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