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113年10月15日院授主預字第1130102991號函辦理。 |
二、 | 檢附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其修正對照表各1份,並登載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全球資訊網「主計法規」查詢網頁,各機關得自行下載參閱。 |
三、 | 修正生效後,奉派出差人員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差日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日適用新規定。另修正後所需經費,仍在各機關原列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