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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
| 主旨: | 關於擬任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具外國國籍者,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一案,轉請查照。 |
| 說明: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3月21日部銓五字第1125544125號函辦理;並檢附該函影本。 |
03-28 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