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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
| 主旨: | 勞動部函以,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轉請查照。 |
| 說明: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28日總處培字第1100024976號書函辦理。(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06-29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進修學院推廣教育課程招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