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113年8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154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
二、 | 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至第7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 |
三、 | 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3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
四、 | 公教人員於113年8月22日前依前開規定之事由辦理留職停薪,嗣於113年8月22日(含該日)後之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或眷屬死亡者,得依前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