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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華 - 總務處 | 2024-08-28 | 點閱數: 138
主旨: 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國小教師曾任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其年資採計提敘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8月9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088988號函辦理。
二、 依教師待遇條例(下稱待遇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依下列規定敘定薪級:一、中小學教師按其初任教師之學歷依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敘,並依第9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規定提敘薪級;其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前條規定辦理改敘。……」復依同條例第10條規定,取得較高學歷者辦理改敘,應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三、 私立中小學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並取得較高學歷者,其依待遇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核敘薪級時,如因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致其所敘薪級低於私立中小學最後在職時敘定有案薪級者,得先依較高學歷改敘,再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採計職前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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