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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辦理違失人員懲處事宜,且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主旨: | 為端正公務紀律,並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以下簡稱本判決)意旨,各機關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等規定,辦理違失人員懲處事宜,且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轉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行政院111年11月21日院授人培字第1113029493號函辦理。 |
| 二、 | 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
12-01 2023~2025年「健康 99—全國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