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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所屬學校公務人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第8項規定應調離學校現職之處理流程」
| 主旨: | 檢送「花蓮縣政府所屬學校公務人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第8項規定應調離學校現職之處理流程」1份,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9月19日臺教人(二)字第1114203030號函辦理。 |
| 二、 | 各校如遇類此情形,請依旨揭流程辦理,並函報本府相關單位。 |
11-22 轉知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修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