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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審核公教人員公傷假應行注意事項」
| 主旨: | 檢送「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審核公教人員公傷假應行 注意事項」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並自即日起施行,請查照。 |
| 說明: | 為避免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核定公傷假過於寬鬆浮濫,爰修正旨揭注意事項第十二條,明定本府如對各機關審定的公傷假認有違本注意事項或相關事證不完備者,得不予備查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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