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
| 主旨: | 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一點、第六點,並自110年1月22日生效,請查照。 |
| 說明: | 依據行政院110年1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062000041號函辦理。 |
01-27 函轉有關教師專業發展專業回饋人才培訓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