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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 一、 | 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8月25日衛部口字第1112060252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公告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
| (一) | 考量學童成長速度之差異性,放寬國小學童臼齒窩溝封填補助施作年齡條件,由原6至9歲,修正為6至12歲。 |
| (二) | 考量兒童牙齒塗氟服務之區域資源差異及服務缺口,並鼓勵家長攜帶兒童至院所施作,俾利醫事人員直接提供主要照顧者兒童口腔保健衛教指導,爰擬差別給付方案,由原每案補助500元,修正為6歲以下一般兒童社區巡迴服務每案補助450元,特殊兒童(12歲以下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設籍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及離島地區兒童)之社區巡迴服務每案補助600元;醫療院所執行維持每案補助500元。 |
| (四) | 為優化服務品質,兒童牙齒塗氟服務之氟濃度由原「至少8,500ppm以上」修正為「至少22,600ppm以上」;另,依據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定義,更新「原住民族地區及偏遠地區一覽表」。 |
| 三、 | 為維護兒童口腔保健權利,自111年9月1日起至112年1月31日止,為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須攜帶健保卡及兒童健康手冊之宣導期,惠請協助加強宣導。自112年2月1日起,服務對象若未攜帶健保卡及兒童健康手冊,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不提供此服務。 |
10-06 轉知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