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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修正「花蓮縣政府公務人員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作業規定」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檢附「花蓮縣政府公務人員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作業規定」及第五點修正對照表各1份。 |
| 二、 | 另,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自115年7月1日施行,本府所屬學校為適用職安法全部規定,有關職場霸凌申訴、調查及處理請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相關規定辦理,如有職安法相關法規規範事項疑義,請洽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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