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2月21日府主審字第1040238356號及105年6月28日府主會字第1050118143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旨: | 本府104年12月21日府主審字第1040238356號及105年6月28日府主會字第1050118143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主計處111年2月22日第AC1110000170號簽准辦理。 |
二、 | 旨揭府函係基於審計法第36條修正及第44條刪除後,原始憑 證送審方式變更為通知送審,考量本府倉儲空間有限及為提 升行政效率簡化流程,自105年度起本府核定補助(委辦)計畫 以經費結報表請款,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委辦)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合先敘明。 |
三、 | 查行政院主計總處自109年起陸續修正「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 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經費結報檢附原始憑證及其他單據 表」,考量中央法規就「原始憑證」已有明確定義,其餘結報方式及各支用單據留存方式回歸各機關單位依行政管理及內部控制所定之作業規範,爰旨揭2號函停止適用。 |
四、 | 檢附本府104年12月21日府主審字第1040238356號及105年6月28日府主會字第1050118143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