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性平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二、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同條第6項規定:「第2項之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因校園性別事件經調查屬實遭解聘之教師,倘學校依據性平法第25條第2項決議需執行處置,則其後續處置之追蹤執行,學校應依據同條第6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