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第一次修訂花蓮縣106年度預算共同性費用,請查照。 |
說明: |
一、 | 為配合「106年度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縣(市)、鄉(鎮、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其有關原「購置資訊設備-主機」及「顯示器」二項回歸原規定旨意,修正為「個人電腦(含作業系統、不含螢幕)」及「個人電腦(含作業系統、含螢幕)」,及「值班費」一項,將「三節加倍」說明文字下移至(二)例假日之說明欄以茲明確。 |
二、 | 另為配合勞動部105年9月19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2181號函,調整臨時人員「最低基本工資」為新臺幣21,00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