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構)學校人員請假出國之相關規定
主旨: |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自112年5月1日起解編,有關各機關(構)學校人員請假出國之相關規定,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2年5月3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44039號書函辦理。 |
二、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2年5月1日總處培字第1123026081號函以,人事總處109年3月1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8905號函及111年10月3日總處培字第1113029103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自即日起至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平、假日出國均應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茲因指揮中心自112年5月1日起解編,上開人事總處109年3月17日函及111年10月3日函已無從適用,爰有關公務人員非因公出國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年11月8日局考字第0910036018號書函相關規定辦理;至其餘人員部分,回歸各該人員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公立各級學校教師比照前開規定辦理,至私立大專校院部分,請各校秉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