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審計部修正「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案件審核情形總表」、「查核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案件紀錄」及修正對照表
主旨: | 函轉審計部修正「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案件審核情形總表」、「查核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案件紀錄」共2式及檢附修正對照表如附件,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審計部110年10月4日台審部一字第1100064097號函及本府110年10月6日府主會字第100195989號函(諒達)辦理。 |
二、 | 行政院主計總處業以110年9月27日主會財字第1101500474A號函修正「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爰審計部依該明細表說明四規定:「各機關(基金)原始憑證留存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應建立控管及審核機制,並將審核結果紀錄於次年6月底前函送該管審計機關。」配合修正旨揭紀錄格式。 |
三、 | 相關電子檔案已公告於審計部全球資訊網「資訊公開」/「檔案下載」區內,請自行下載參考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