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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謝佩勳 - 人事 | 2023-03-10 | 人氣:193

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2條修正公告

主旨: 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2條業經總統於民國 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檢附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646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轉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2月17日部法三字第1125538827號函辦理。
二、 旨揭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主要係增訂第2項至第4項,規定高等考試各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以下簡稱高普初考)、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地方特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身障特考)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以下簡稱原民特 考)及格人員,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3年(高普初考)、6年(地方特考、身障特考及原民特考)限制轉調年限三分之一,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3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親自養育該子女,得調任至子女居住地之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限制,且原服務 機關就該指名商調應優先考量。至公務人員如擬依上開規定調任,仍應依該條第1項本文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按公務人員陞遷法規,透過參加各機關辦理之公開甄選等方式調任其他機關職務。
三、 另日後各機關、學校實務如遇有公務人員刻意安排子女居住地據以調任,或其他窒礙情形,得適時函知本府,俾利本府層轉銓敘部蒐集相關案例,適時作成相關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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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第二十二條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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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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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修正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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