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
主旨: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13條,業經行政院與考試院、監察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以院臺法字第1110018930號、考臺組貳一字第11100107901號及院台申伍字第1111832335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說明: |
一、 | 依法務部111年6月13日法廉字第11105003040號函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4項規定辦理。(相關文號:行政院111年10月13日院臺法字第1110095185B號函) |
二、 | 檢送「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13條修正條文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