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
主旨: | 轉知修正「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第4點、第5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業經教育部於111年5月30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2128A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30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2128B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