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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謝佩勳 - 人事 | 2021-12-27 | 人氣:291

有關教師法第26條第2項所稱「復議」之定義

主旨: 轉知有關教師法第26條第2項所稱「復議」之定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2月20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67388號書函辦理。
二、 查教師法第26條第2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涉有第14條至第16條或第18條規定之情形,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學校審議或復議;屆期未依法審議或復議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逕行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並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三、 前開規定所稱「復議」,係主管機關基於行政監督之立場,要求學校就教師評審委員會已決議案件重開行政程序之規定,主管機關依該規定交回學校復議時,學校即應重行審議,依法作成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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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01220教育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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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人,鄉野鄙夫,一般指農夫;曝,曬太陽。指平凡人所能貢獻的平凡事物,常用作提出建議時的自謙之詞,比喻所見雖然淺陋,而貢獻出於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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