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之「企業、機關 (構)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試辦計畫」、「企業、機關 (構)委託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契約範例」、「政府機關(構)設置居家式托育(職場保母)、 托育家園及托嬰中心辦理事項及協助措施說明」
主旨: | 檢送衛生福利部修正之「企業、機關 (構)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試辦計畫」、「企業、機關 (構)委託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契約範例」、「政府機關(構)設置居家式托育(職場保母)、 托育家園及托嬰中心辦理事項及協助措施說明」各1份,轉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4月30日總處給字第1100022625號書函辦理。 |
二、 | 旨揭「企業、機關 (構)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試辦計畫」修正居家式托育、托育家園及托嬰中心之設置地點,放寬直線距離500公尺以內非居家托育人員居所之合法場所空間,修正為直線距離1公里以內,並增訂增訂相關委託服務契約範例。請持續就員工子女托育需求情形,定期評估辦理相關托育設施設置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