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瑞穗鄉公所 函
主旨: |
函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客家委員會補助全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警人員參加113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報名費實施計畫」1份,請協助公告周知,請查照。 |
一、 |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3年1月26日原民教字第1130005081號函暨客家委員會113年1月24日客會語字第1136700015號函辦理。 |
(一) |
實施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所屬(轄)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含私立學校部分)、警察人員、現役軍人、約聘僱人員、技工及工友,不含臨時人員(以下簡稱軍公教警人員)。 |
1、 |
全國軍公教警人員凡報名本會113年度客語能力各級認證,完成測驗且無缺考情形,每人補助報名費新臺幣250元。 |
2、 |
已有申請其他機關同一腔調同一級別認證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已通過較高級別認證並受有補助者,不得以同一腔調較低級別認證申請。 |
(三) |
申請期限:各申請單位彙整所屬(轄)軍公教警人員申請資料,分二梯次向客委會提出申請: |
1、 |
第一梯次:於113年9月30日前函送客委會者,由客委會核定後,於113年撥付補助經費。 |
2、 |
第二梯次:於113年10月1日至114年1月31日間函送客委會者,由客委會核定後,於114年撥付補助經費。 |
1、 |
軍公教警人員於完成測驗後,得向任職機關(構)申請補助,並由各申請機關彙整後(詳本案實施計畫第陸點),於申請期限內函報客委會申請補助。 |
2、 |
各申請單位於完成內部審查後,彙整並核算補助經費申請總額,檢具「補助經費請領清冊」及收據到會申請補助。至申請人檢附文件及單位審查資料,請申請單位自行檢核留存,並應配合後續相關查察作業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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